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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税前还是税后?以下由小编为大家简要分析。
正文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法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
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
综上,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至于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计算的基数,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小编提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上海地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如约定不明无法协商一致,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即不包括加班费、季度奖、年终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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