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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质上属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能否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呢?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性质,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故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都会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从案例看,用人单位胜诉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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