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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局妹为大家解读了
前六条以及
第二章第七条的基本内容
(点击下图回顾往期内容)
局妹继续为您解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条主要阐述的是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劳动者这些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6方面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
无论是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主动地如实告知劳动者。
1 ·工作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劳动者详细了解了可能从事工作的内容,才能判断自己能否胜任工作。
2 ·工作条件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劳动者详细了解工作条件,才能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工作,是否能承受。
3 ·工作地点
是指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工作场所,应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劳动者确定了从事工作的工作场所,才能判断自己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以及其他上下班的成本。
4 ·职业危害
是指从事该工作可能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劳动者必须了解在防护的前提下,自己拟从事的工作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才能决定是否工作。
5 ·安全生产状况
是指以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劳动者从事工作必须了解安全生产状况。
6 ·劳动报酬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最基本的需要就是获得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的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的六方面情况,劳动者还可以要求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对于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情况,即使劳动者要求了解,用人单位也无义务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就是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直接相关的情况,最重要的是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列举的只是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需要了解的一般情况,每位劳动者的情况不同、关注点不同,可能要求了解的情况也不相同。所以,《劳动合同法》在列举六种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劳动者的内容后,规定了“兜底”条款,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
这些情况 劳动者须如实说明
在主动告知以及有义务告知的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的同时,单位又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呢?
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关系,是长期合作的关系。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找到胜任工作、并适合长期合作的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并取得经济利益;劳动者需要通过找到工作环境较好、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都会尽量地了解对方的情况,以判断是否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选择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其招用劳动者的前提,是其基本权利。与用人单位这一项权利相对应,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询问时,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的情况。
健康状况包括劳动者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
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的知识(文化程度)、掌握的劳动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
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以及此前曾经取得的工作业绩等。
如不如实告知 合同可能无效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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