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网络”参与投稿,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方便大家学习。
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达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实际交付完标的物后才成立,这种合同就是实践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刘万富律师解析:
与实践合同相对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说: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还有,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