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网络”参与投稿,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方便大家学习。
基本案情:
原告江女士系一家大型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多年前她从一家科技企业手中租赁了一片空房作为教培基地使用,年租金50万元。刚开始的几年,由于市场行情好,加上经营有道,江女士确实赚了些钱。近来一段时间,因为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江女士的教培事业逐渐走起了下坡路。苦苦支撑数月后,江女士实在无能为力,于是她想到了提前解约。五年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江女士要提前解约,对方自然不答应,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庭审时,对于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底能否提前解除,各方争执不下:原告认为,疫情和“双减”政策的接连出现,属于重大情势变更,原告因此无法经营,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原告提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提前解除,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
律师观点: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这里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标的,显然包括房屋租赁行为。因为按照通常理解,房屋租赁市场来去自由。说白了,就是我可以租,也可以不租。你不能说人家不租了,你还要强迫人家租,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此外,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具有相当程度的人合性。在双方已经形成诉争,彼此毫无信任可言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既无现实可能,也无法理依据。有鉴于此,对于法院的如上判决,笔者表示赞同。
路恒飞,专职律师、合伙人,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长期专注债务追索案件的办理,对“治赖”、“抓赖”有一定的研究,百万以上成功案例较多,代理过的案件曾被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胜诉。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包括各类借款、工程款、货款清收等)、婚姻继承、交通(工伤)赔偿等。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