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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多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快来一起了解下↓↓↓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落实“三到场”要求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建新要拆旧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一户多宅”分类处置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严控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