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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我是一个承租人,租了房东的屋子,租期为3年,但是在履行租赁合同1年之后,房东把我租的这个屋子卖掉了,对于新的房屋所有人来说,能否基于物权所有权,而去要求我马上搬离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东必须要承受旧房东的义务,等待2年租赁合同届满之后,在不续租给我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我搬离房屋。
在租赁交易当中有这样一句著名的法谚: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指房屋因买卖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不影响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房屋。换言之,房屋的新主人不能要求承租人立即腾出房屋,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 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当然啦,“买卖不破租赁”只是一个原则,有原则必有例外,在司法解释当中,有这样的几种例外情况:①当事人之间有约定;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如果出现有这三种情况,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
在《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专章的内容专门去讲租赁合同的,即《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第十四章《租赁合同》,内容自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以下我整理了相关的法条及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
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冲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的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