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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日益活跃,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始终占据较大比重,有关借款纠纷管辖的争议的相关案件也多有发生。
案情简介:原告甲的住所地在A市,被告乙的住所地在B市,2021年8月乙向甲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借款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后乙逾期不还,甲便起诉至A市人民法院。由于管辖权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效益不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乙作为被告以及借款方,应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故以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而原告甲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现甲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其诉讼目的为向乙主张还款,所以甲才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应以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双方对管辖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律师解读:关于原被告哪一方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但在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出说明,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明确约定了“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也就是说假如甲乙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之后,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出借给乙方,乙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甲方出借货币,作为接收争议货币的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甲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乙方偿还借款,则作为接收争议货币的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针对上述案情,甲方所在地的A市(合同履行地)与乙方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既然甲方将该案诉至甲方所在地的A市法院,A市法院当然优先管辖。
撰稿律师
责任主编:冀赵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