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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缔结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关于其中条款的效力可以参照合同效力的理论进行判断。
关于合同的效力,在我国具体分为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待定诸种情形。而合同无效,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对于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虚假的意思表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在离职协议中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做出了约定:劳动者不以任何方式向用人单位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对于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作为权利义务相对方的事项而言,双方具有处分权利和自由,劳动者可以放弃请求权;但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而言,因上述事项的及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背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故不允许双方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已方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因此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对社保、公积金权利主张的诉求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约定,应为无效。
上述条款的无效,是否导致《离职协议书》整体无效,需结合协议书的全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理论上关于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则该合同当然全部不生效力。如果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内容的部分,则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影响。部分无效以合同可分为前提。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1)合同标的的数量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2)合同的标的由数种不同事项拼合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3)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