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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家事”上升到“国事” 父母“依法带娃”
2021年1月、8月和10月,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正式表决通过。该部法律分为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这是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又一部教育领域的重磅法规。在该法律立法顾问苑宁宁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集中体现了两个关键词“指引”“赋能”。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顾问 苑宁宁: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指引,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你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着你去按照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去教育孩子。第二个关键词是赋能,就是的确父母也是需要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可以去向公共体系获取相应的帮助,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然后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但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个性化,当“家事”上升到“国事”,如何尊重家庭教育自身规律?相关专家指出,从法律的名称到相关条款的设定,都体现了立法意图。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专家顾问 苑宁宁:我们看这部法律的名称,从一审的时候叫《家庭教育法》,后来叫《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促进”两个字,其实它的这个导向就非常明确了,就是家庭教育我政府负有促进的职责,就是我们要去加重政府的职责跟义务。
专家透露,在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此条被删除。该法律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纠偏,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
“软硬兼施”家长多渠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碰到家庭教育遇到困难的家庭,相关部门应当怎么做?多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了经验。
在四川泸州叙永县的全国首个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刘某和张某夫妻俩正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导致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不间断逃学,父母处于放任状态,老师多次家访劝其返校无效。于是,承办法官向这对夫妻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派两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进行指导。
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尽管比较“温和”,但同样对公检法机关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作出了规定。2021年10月21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将刚出生的小女儿送由他人抚养。后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妇从赵某处将女婴带回抚养。事后,原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对送养小女儿一事感到后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专家顾问 苑宁宁:当你家庭教育遇到困难,遇到问题,甚至是家庭教育出现了严重的失职的时候,政府是要进行干预的,这种干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软的干预,一个是硬性干预,所谓软的干预就是,你家庭教育过程当中,遇到困难、遇到问题的时候,你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时候,你可以主动向我们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来寻求帮助。当你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出现了比如说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这时候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强制父母接受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
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也是落实法律的关键。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婚姻登记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家长学校等都应向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记者在采访中看到,各地正在把科学的家教理念、家教知识和家教方法送到家长手中,打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近来,江苏省妇联在全省开展社区全域、父母全程、家庭全类型的“三全”社区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得到了家长们的欢迎。江苏常州市民卢红娟有个女儿在上幼儿园中班,从2021年年初开始,每周她都会雷打不动地带孩子到社区内的童书馆参加绘本分享会。今天分享会给大家带来的绘本是《如果我不去上学》,通过专业老师的悉心讲解和趣味互动,孩子们听得津津有味,家长们也受益匪浅。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全社会要共同搭建起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