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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在房屋租赁中,任何出租方都不愿意遇到承租方延迟甚至拒绝支付租金的情形。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出租方通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比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承租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合同呢?
相关规定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第四十七条【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四)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律师提醒
1.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同目的是获取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从拖欠租金之日起,承租人就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房租,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1)有无延迟支付租金的合理事由?比如,近年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合理事由有新冠疫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该情况下,出租方就不能以承租方迟延缴纳租金为由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2)是否超越了迟延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或者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可以认定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超过了合理的支付期限,可以解除合同。
(3)轻微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即便达到约定解除条件,仍需要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如果承租人超越了出租方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但最后出租人也收款确认了,此时出租方主张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因为短暂迟延支付租金属于轻微的违约行为,并且该情形也未导致出租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根据检索到的大量裁判案例内容,我们建议在发生逾期支付租金纠纷时,出租方为了解除合同应提前催告,确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确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又不想解除合同,则重点是提出正当理由,协商延期支付的合理期限。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